昨日,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召开,审议了《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草案二次审议稿重点对加强兜底保障、强化失能失智照护、完善医养结合、加强设施规划建设等方面做出调整。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各区应至少建设一所公办养老机构,为有意愿的特困老年人提供集中供养服务;支持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诊疗等医疗服务;在“养办医”的基础上增加“医办养”的规定,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举办养老机构,或在养老机构内设置医疗服务站点,为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为有意愿的特困老年人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重点老年群体兜底保障是广大公众普遍关心的话题。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应当重点关注经济困难、高龄独居、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以老养残家庭老年人的基本养老需求,兜牢民生底线。
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明确基本养老服务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无人照顾,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其提供相应的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
同时,加强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供给,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各区应当至少建设一所公办养老机构,为有意愿的特困老年人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回应代表和市民对以老养残家庭养老问题的长期关注,明确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及其残疾子女共同入住养老机构或者其他照护机构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保障和支持。
支持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上门诊疗等服务
失能失智照护是老年人及其家庭面临的难点问题,也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密切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草案二次审议稿从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医养结合等多个角度补充完善了相关规定,强化全链条的制度保障。
例如,细化家庭养老床位的申请途径和服务内容,规定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可以向常住地养老机构、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站申请家庭养老床位,获得居家适老化改造、智能化配置、上门照护等服务;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公布提供服务的机构名单并动态更新。
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增加了上门医疗服务的规定,要求市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制定为老年人开展上门医疗服务的清单和标准,加强质量控制和风险防控,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支持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诊疗等医疗服务。
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设施同址或毗邻建设
关于医养结合服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医养结合重在医,需要进一步加强医养服务的协调衔接,更好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草案二次审议稿在“养办医”的基础上增加“医办养”的规定,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举办养老机构,或者在养老机构内设置医疗服务站点,为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草案二次审议稿还提出,发展康复、护理和安宁疗护机构,要求市、区卫生健康部门通过新建、转型、改扩建等形式推动三类机构建设,引导医疗机构设置老年护理、安宁疗护科室或者病区;将提供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服务的专业机构纳入医疗联合体管理,为老年人提供顺畅转诊和连续诊疗服务。
调研中了解到,本市养老服务设施还面临短缺和布局不均衡等问题,尤其是部分老旧小区土地资源稀缺、新建设施难度大。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推进闲置设施转化利用,要求市民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消防监管等相关部门制定存量设施改建养老服务设施的操作办法,为闲置设施转化利用提供指引。加强医疗和养老设施规划衔接,规定市民政、卫生健康、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组织编制养老服务、医疗卫生领域规划时,应当做好规划的协调衔接,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设施同址或者毗邻建设。